香港離婚中的子女安排:管養、照顧及管束

最後更新: 2026-07-15

凡涉及未滿18歲子女的香港離婚案件,法庭須先信納子女的安排妥善,才會將判令轉為絕對判令。子女的福利自始至終是首要考慮。

管養、照顧及管束、探視 — 各詞的含義

管養權是就子女成長作出重大決定的權利 — 可以是單獨或共同管養。照顧及管束涉及子女的日常起居;探視則是子女與另一方相處的時間,可以是明訂(固定時間表)或合理(彈性安排)。

表格2B陳述書與子女糾紛解決程序

《子女安排陳述書》(表格2B;共同申請用表格2D)隨呈請書提交,列明居住、教育、贍養及探視安排。如父母未能達成協議,案件會按子女糾紛解決程序處理,法庭會鼓勵雙方訂立育兒計劃,涵蓋居住安排、與每位父母相處的時間、學校教育及旅行。

管養令:合意、有爭議及非正審

條款獲雙方同意時,會以合意管養、照顧、管束及探視令記錄。未能達成協議時,法庭會在聆訊雙方後作出命令。非正審命令則維持現狀直至正審。每類命令均設婚姻、非婚姻及共同申請版本。

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,法庭亦可根據《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》(第189章)批出強制令,目錄中備有相應的命令草稿。

本指南僅為關於香港法庭表格及程序的一般資訊,並非就任何個案提供的法律意見。如需就您的情況取得意見,請諮詢律師。 閱讀完整免責聲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