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家事調解:程序、證明書及表格
最後更新: 2026-07-15
家事調解是自願及保密的程序,由受過訓練、中立的調解員協助分居配偶就子女及財務事宜自行達成協議。家事法庭積極鼓勵調解 — 並要求每一方以訂明的證明書表明意向。
向法庭提交的調解證明書
離婚訴訟展開時,呈請人須提交調解證明書(附錄一)表明是否願意嘗試調解;答辯人提交附錄二,共同申請人用附錄三,介入人或公司則用附錄四。表明願意並無任何約束 — 調解在每個階段都是自願的。
申請調解
有意調解的一方可使用《家事調解申請》(附錄五)提出申請。綜合調解辦事處其後會聯絡雙方,邀請出席資訊講座,然後才正式開始調解。
本節提及的表格
調解成功 — 或不成功
調解達成的協議本身不可強制執行;條款須載入合意命令並經法庭批准(見合意命令指南)。如調解未能達成協議,調解中所說的一切均不得在法庭引用 — 程序不影響訴訟權利 — 訴訟照常繼續。
本指南僅為關於香港法庭表格及程序的一般資訊,並非就任何個案提供的法律意見。如需就您的情況取得意見,請諮詢律師。 閱讀完整免責聲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