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在香港申請離婚:表格逐步清單

最後更新: 2026-07-15

在香港,離婚程序須向家事法庭提交《婚姻訴訟規則》(第179A章)訂明的一系列表格。本指南按使用次序逐一介紹有關文件,由呈請書直至絕對判令。

開始之前:您可以在香港提出申請嗎?

有兩項基本門檻。第一,結婚後首一年內一般不得提出離婚呈請。第二,如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、在呈請前連續三年慣常居於香港,或與香港有密切聯繫,香港法院便具有司法管轄權。

符合上述條件後,案件會在家事法庭展開,訴訟會獲編配 FCMC 案件編號。

選擇離婚理由及相應的呈請書表格

香港法律只承認一項離婚理由 — 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— 並須以五項事實其中之一證明:不合理行為、通姦、連續一年遺棄、經對方同意分居一年,或未經同意分居兩年。呈請書(表格2)的內容因所依據的事實而異,因此 Briefcase 為每項事實提供獨立的呈請書範本。

如雙方同意婚姻已破裂,可改為提交共同申請(表格2C)— 毋須歸咎任何一方,亦毋須送達文件予答辯人。

與呈請書一併提交的文件

除呈請書外,法庭亦要求提交婚姻證明書的核證副本;如有律師代表,須提交表格2A《和解證明書》,確認是否已討論和解事宜。如家庭有未滿18歲的子女,須提交表格2B(共同申請則為表格2D)《子女安排陳述書》,列明子女的居住、教育及贍養安排。

提交呈請書時,您亦須填寫調解證明書,表明是否願意嘗試家事調解(呈請人用附錄一,共同申請人用附錄三)。調解是自願的,但法庭積極鼓勵。

向答辯人送達文件及答覆

法庭會把呈請書連同表格3《訴訟通知書》及表格4《送達認收書》送達答辯人。答辯人交回認收書,表明是否擬抗辯。香港大多數離婚案件均以無抗辯方式按特別程序案件表處理。

暫准判令,然後絕對判令

在無抗辯案件中,法庭會定期宣告暫准判令,雙方通常毋須出庭。暫准判令頒下六星期後,呈請人可以表格5申請將其轉為絕對判令;共同申請則使用表格5A。婚姻須待絕對判令頒下方告終結。

財務事宜(附屬濟助)及子女安排會同步處理 — 請參閱關於表格E及合意命令的獨立指南。

本指南僅為關於香港法庭表格及程序的一般資訊,並非就任何個案提供的法律意見。如需就您的情況取得意見,請諮詢律師。 閱讀完整免責聲明